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聲減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3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
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37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97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5 月7 日確定。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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