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聲減字第2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55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
第185 條之3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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