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9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5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65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93號)判決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公共
危險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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