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4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938 號(偵查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14號),判處罰金新臺
幣3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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