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97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列編號三所
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
第42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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