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詐欺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
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
表編號二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
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
、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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