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聲減字第2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517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1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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