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5 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
以95年度簡字第608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緝字第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罪,合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
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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