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428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541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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