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住臺北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乃為紀念解嚴二十週年,予罪
犯更新向善之機而制定,此見該條例第1 條規定即明。是若
受刑人已經死亡,當然即無再依前開條例聲請減刑予以更新
向善之必要。本件受刑人已於96年8 月4 日死亡,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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