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4 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3 月間起至96年1 月初犯著作
權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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