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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