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8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
載,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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