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3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16日起至95年5 月18日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66 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05 號)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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