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9 日晚上9 時10分回溯前
72小時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85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1
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