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3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自民國95年5 月9 日起至95年6 月5 日
止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
字第383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153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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