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1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所犯附表編號2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
拾伍日,與附表編號3 、4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
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
本院分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
2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
編號3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4 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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