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98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15號),判處拘役
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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