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
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3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4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所犯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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