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易
字第228 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7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 月7 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
以95年度易字第228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偵字第1250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6年
8 月6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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