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聲減字第3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19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
度簡字第58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緝字第915 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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