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3 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
96年度士簡字第547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345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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