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0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321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與所犯附
表編號一、二已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其中附表編號1 、2 部分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
減字第2536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2 月,聲請
就附表編號3 部分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
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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