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0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3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4 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707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82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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