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付保護管束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在案(詳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均經確定,復由本
院94年度聲字第70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該受刑
人嗣於96年4 月17日經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假釋付
保護管束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等罪,聲請減刑,並請求與
附表編號3 所示不能減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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