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32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3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858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偵字第285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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