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4年度易字第
480 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7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電線罪,減為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 月21日及94年6 月6 日犯連
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電線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
第48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
第475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55號)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
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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