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
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 月7 日,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附表編號1) 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附表
編號2) 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16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65 號)判處如附
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所列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第12條、第9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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