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6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1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3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已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
41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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