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自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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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26號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丙○○、甲○○之確實
年齡。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
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丙○○、甲○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 段553 巷5 號,但未載明確實
之年齡(出生年月日)。
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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