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
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民國96年2 月13日經
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及96年5 月13日、
96年7 月13日對被告延長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
9 月12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96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