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
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5 月3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8 月3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二、茲本院於96年9 月6 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辯護人之
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96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