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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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楷
具 保 人 楊秋子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秋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謝智楷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楊秋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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