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9
準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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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3
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96年9 月25日死
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 份
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說明,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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