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23日執
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
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 月
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
裁定如主文,並於96年9 月17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
力,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