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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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具保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
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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