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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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6
年9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7 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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