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0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附民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
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及不符合
法定程式。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無相關之刑事案
件經起訴繫屬於本院,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
明,原告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