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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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豐年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黃明煜
被 告 信明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被告甲○○加重誹謗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86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甲○○之
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
民事庭審理(見原告之聲請狀所載),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
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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