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解任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年度司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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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月完結清算時,清
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
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經法院選派就任方磊國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
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5年2
月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4日裁定准予展
期至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6年4月3
0日、同年5月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7年2月2
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31日裁定准予展
期至同年10月31日,之後依序應分別再由本院裁定准予展延
清算期間為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自108年5月1
日至同年10月31日、自同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又109
年5月5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0月31日止、110年3月4
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4月30日止、110年5月17日裁定
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6月30日止、110年7月12日裁定展延清
算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111年1月28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
至同年6月30日止、111年7月11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
2月31日止、同年12月22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6月30
日、112年9月4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惟
因股東林朝明等人對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麥弗提
起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對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判決
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現由高等法院審理中,因前揭賸餘財
產分派等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此請求展
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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