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曾一峰間返還車輛
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萬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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