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債 務 人 陳郁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
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