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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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被 上訴人 饒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請求: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均駁回。是本
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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