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里○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2 為死亡之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宣告A2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設籍新北市○○區○里○○○○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下
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A2 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2 係伊之弟弟,出生於民國00年0月
00日,然於94年2月28日外出工作後未再返家,也無音訊或
下落,嗣於96年1月5日經報案列為失蹤人口,至今生死不明
,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6年1月5日經列為失蹤人口,生
死不明至今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
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
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
表、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乾
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為證,且有新北市政府社
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
殯葬管理處等機關函覆可憑,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
開法文所定期間,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
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A2 自96年1月5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至103年1
月5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
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