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郭玉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玉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於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郭玉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郭玉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
區○○街00巷00號)於民國109年2月23日失蹤後生死不明,迄
今已逾3年,且經公示催告均無人陳報郭玉生之生死,為此
依民法第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宣告郭玉
生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此分別為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又依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死亡之時
」,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
證者,不在此限。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郭玉生之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本院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最
後揭示日期:112年8月18日)等可以證明,足證郭玉生自109
年2月23日通報失蹤後,已失蹤滿3年,且本院依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於1
12年8月18日揭示公示催告公告,並定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
最後揭示之日起6個月,該陳報期間已於113年2月17日屆滿
,均無人陳報郭玉生之生死,故聲請人聲請宣告郭玉生死亡
,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郭
玉生係於109年2月23日失蹤,計至112年2月23日失蹤滿3年
,依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規定,應推定郭玉生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12時死亡。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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