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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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陳琮欽
被 告 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1,995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580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萬1,99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
及本件民國113年1月19日之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經核,原告主張其自104年4月13日起受雇於被告,被告尚積
欠其110年7月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0萬1,722元,另其
於110年7月30日非自願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依法被告應支付資遣費33萬273元,以上共計43
萬1,995元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積欠薪資明細(
110年6月前欠薪部分,已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
確定在案)、被告核發之離職證明書、離職手續辦理表等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法規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
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同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假執行之
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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