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7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德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044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德剛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國114年7
月1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8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
借款自民國112年7月15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
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2,04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
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
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