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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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粘怡真
相 對 人 張藝瀚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840萬元、1,0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40年4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5月3日向伊借款700萬
元、800萬元、598,88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
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時,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金
利息至112年8月3日,經催告後仍未履行,依上開約定,本
件3筆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份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份、貸款契約影本3份、放款戶帳號
資料查詢單、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1份、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
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雖相對人陳述稱其係因案羈押在臺北看守所,非故意
不繳款,盼能再與銀行協商云云。惟經轉知聲請人,聲請人
表示先前曾多次電話向相對人催繳,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其
母親表示願意為其處理貸款之履約,或自行出售抵押物等,
亦未獲相對人同意,且本件不動產已遭其他債權人查封,為
保全聲請人權益,本件仍有聲請之必要,有兩造之書狀在卷
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二 230 4 81/10000 2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二 231 1 81/10000 3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二 232 4,261 45/10000 4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二 226 3 81/10000 建物︰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及面積 1 21008 中山北路7段14巷36之2號7樓 天山段二小段2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第 7 層:92.81 陽台:14.57 全部 共有部分:天山段二小段20279建號 權利範圍31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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