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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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79號
聲 請 人 沈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又拋棄繼承權,屬於一身專屬之身分行為,應由拋棄繼
承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法院審核拋棄繼承事件,應確認拋
棄繼承權人本人之真意,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之意思,始得為准予備查之核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沈謝桃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死
亡,聲請人係其子女即其繼承人,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
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為憑。惟聲請人提出之印鑑證明,其上申請目的記載
為「繼承」,顯與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權之意旨不符。經本院
於112年10月6日、同年12月8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
後7 日內補正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並載明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分別於112年10月16日、同
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另本院訂期通知聲請人本人到院詢問其拋棄繼
承之真意,惟聲請人並未到庭。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確有
拋棄繼承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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