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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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潘寶霓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瑞揚之配偶,被繼承人
業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
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提出同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
清證明書)、印鑑證明、被繼承人最近2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
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
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回覆書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發函命聲
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之,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於113年1月17日補提印鑑證明、同順位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遺產稅參考清單、被繼承人最近2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有償移
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惟仍未
提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
單、不動產登記謄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聯信中心回覆等件
。按被繼承人之遺產含積極遺產及消極遺產(即被繼承人之
債務、債權人等),聲請人未就消極遺產部分提出釋明文件
,且經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
之陳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惟聲請人仍得於備齊文
件後另行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併此敍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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